关于印发《湖州学院采购目录及执行标准》 的通知

发布者:采购管理办公室发布时间:2023-03-13浏览次数:67

湖州学院采购目录及执行标准

    本采购目录及执行标准由学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、《湖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》以及《湖州学院采购活动实施细则(试行)》等文件精神制定。


    一、集中采购

    根据浙江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。


    二、集中采购限额标准

    1.预算 400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、服务类项目: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,采用公开招标方式。

    2.预算 5 万元及以上、400 万元以下的货物、服务类项目: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,或由采购事务中心通过“政采云”平台采购。

    3.预算 5 万元以下的货物、服务类项目: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授权申报单位通过“政采云”平台采购。


    三、网上服务市场采购

    网上服务市场采购范围:印刷、物业管理、车辆租赁、财政绩效资产评估、会计审计、网络租赁、会议定点、车辆维修、车辆保险、车辆加油等按照“政采云”平台网上服务市场相关规定执行,预算 5 万元以下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授权申报单位自行采购,5 万元及以上的由采购事务中心采购。


    四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

    浙江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:货物、服务类项目:市级 50万元;工程类项目:市级 80 万元。400 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须公开招标。

    1.预算 400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、工程、服务类项目: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,采用公开招标方式。

    2.预算 50 万元及以上、400 万元以下的货物、服务类项目,80 万元及以上、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: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,或由采购事务中心通过“政采云”平台采购。

    3.预算 5 万元及以上、50 万元以下的货物、服务类项目,10 万元及以上、80 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:由采购事务中心通过“政采云”平台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。

    4.预算 5 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、10 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: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授权申报单位通过“政采云”平台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。

    5.直接采购:

    (1)学校合作办学项目(合作方确定)、教育实习实训项目(合作方确定)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(合作方确定)、纵向科研的课题(合作方确定)、技术合作项目、论著发表出版项目、新闻媒体宣传项目、数据库服务项目、邮发报刊征订项目、人才引进交流项目、劳务合作项目、港澳台地区及境外服务合作项目、通过公开招标的准入项目、其他有效期内的合同履行等有关采购(支付)事项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证明材料办理。国家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    (2)政府集中采购目录、网上协议采购和网上服务市场采购范围以外,预算 1 万元以下的货物、服务类项目以及预算 2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:由相关单位或个人直接采购。


    五、建设工程采购

    1.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:

    (1)公开招标: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上;重要设备、材料等货物的采购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上;勘察、设计、监理等服务的采购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;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材料等的采购,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。

    (2)公开发包、预发包或竞争性磋商方式:合同估算价在上述公开招标标准以下、5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。2.授权申报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:合同估算价 5 万元以下的项目。


    六、其他事项

    1.金额 1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、2 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,应签订书面采购合同。

    2. 合同变更、解除。合同履行过程中,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、解除合同,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。采购合同(不含建设工程合同)因工作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、工程或者服务的,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%。

    3.预算 2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需经申报单位提供施工图纸,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标准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。工程项目按照审计审定价结算。

    4. 本采购目录及执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《湖州学院2021—2022 年度采购目录及执行标准》(湖院办发〔2021〕14 号)同时废止。上级有新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。

    5. 本采购目录及执行标准由学校行政负责解释,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。

湖院发〔2023〕13号关于印发《湖州学院采购目录及执行标准》的通知.pdf